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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100 年補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8號原 告 袁妹俤訴訟代理人 袁光聖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主張被告占用其祖傳坐落連江縣○○鄉○○段○○○ ○號土地之面積為8753.88 平方公尺,而該地號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480 元,有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在卷可稽,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20 萬1,862 元(計算式:8753.88 ×480 =4,201,862.4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6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0 日

民事庭法 官 朱家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長貴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1 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登記
裁判日期:2011-0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