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9號上 訴 人 盧王水花被 上訴人 國防部軍備局法定代理人 金壽豐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00年度訴字第9號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所得受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7萬4,956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費用17,53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上訴費用,毋得延誤,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7 日
民事庭 法 官 梁凱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長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