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101 年司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字第1號聲 請 人 陳亮即祥宏海運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清算展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十七日起展期六個月結算。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清算人得申述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334 條、第8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祥宏海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祥宏公司)之清算人,其於民國(下同)101 年10月17日經本院以連院勝民仁101司1字第1010001118號通知准予核備其為祥宏公司之清算人,茲因祥宏公司清算手續尚未完成,致其無法於核准清算期間內完成清算程序,為此聲請展延清算期限,俾便繼續處理清算事宜等語。經本院審查結果,認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9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8 日

民事庭法 官 梁凱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長貴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裁判日期:2013-0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