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3號原 告 福建省連江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楊綏生上列原告與被告林依泉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3,531元(310.46平方公尺*720元/平方公尺=223,53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4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法庭法 官 林家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長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