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4號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金馬分處法定代理人 黃國卿訴訟代理人 吳靜琪被 告 葉世福
李玉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福建連江地方法院一○一年度簡上字第六號偽造文書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 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葉世福、李玉弟涉有偽造文書犯罪嫌疑,業經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 年度偵字第37號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經本院以101 年度簡字第20號偽造文書案件判決在案,因被告葉世福、李玉弟不服提起上訴,現由本院合議庭以101年度簡上字第6號案件審理中,被告葉世福、李玉弟所涉上開犯行是否成立,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為避免民刑裁判兩歧,有損司法威信,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紀文勝
法 官 梁凱富法 官 林家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長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