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0號原 告 何善芳被 告 王學鈿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辦理移交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以下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訴訟時,未繳納裁判費,其起訴狀亦未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且依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亦欠明確,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1年7月2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及補正,該裁定業於101年7月1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原告迄未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庭 法 官 梁凱富以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長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