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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101 年訴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5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袁光聖

吳菊菊袁燕芳袁光誠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馬祖區營業處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10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52,018元(計算式:8753.88×520=4,552,017.6,小數點後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9,216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庭法 官 江宗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長貴

裁判日期:2014-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