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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102 年簡字第 10 號民事裁定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簡字第10號上 訴 人 陳美金被 上訴人 福建省連江縣立大同之家法定代理人 陳麗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02 年度簡字第10號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所得受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2,212 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費用3,48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上訴費用,毋得延誤,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簡易庭 法 官 林家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林長貴

裁判日期:2013-1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