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102年度簡字第11號上 訴 人 王美芳被 上訴人 福建省連江縣港務處法定代理人 林長青訴訟代理人 林志東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02 年度簡字第11號請求給付勞務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所得受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9,440 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費用6,28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上訴費用,毋得延誤,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簡易庭 法 官 林家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曹立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