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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102 年補字第 31 號民事裁定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31號原 告 林壘惠上列原告林壘惠與被告吳香官、吳洪官間確認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251,333.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2,2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庭法 官 江宗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長貴

裁判日期:2013-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