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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102 年訴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號上 訴 人 林蓮金

陳美金被 上訴人 福建省連江縣立中正國民中小學法定代理人 王禮民上列上訴人二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02年度訴字第2號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二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林蓮金上訴所得受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829,725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費用161,352 元;上訴人陳美金上訴所得受之上訴利益核定為2,597,575 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費用40,110元,未據上訴人二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二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上訴費用,毋得延誤,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紀文勝

法 官 江宗祐法 官 林家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長貴

裁判日期:2013-1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