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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102 年訴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號上 訴 人 林蓮金被 上訴人 福建省連江縣立中正國民中小學法定代理人 王禮民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9月30日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法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是提起上訴如未繳裁判費,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上訴人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即應裁定駁回其上訴。

二、查本件上訴人於民國(下同)102年9月30日具狀對本件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102 年10月23日裁定命其應於該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61,352元,上訴人於102年10月26日收受該裁定,有本院送達證書1 紙附卷可稽,惟上訴人迄今仍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其上訴顯不合法,揆諸前開法條規定,自應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紀文勝

法 官 江宗祐法 官 林家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長貴

裁判日期:2013-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