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號上 訴 人 林壘惠被 上訴人 吳香官
吳洪官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確認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8月26日本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251,333.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53,4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上訴人並應於10日內提出上訴理由狀,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5 日
民事庭 審判長 法 官 蔡新毅
法 官 何星磊法 官 楊心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林長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