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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103 年補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000年度補字第8號原 告 曹祥通被 告 董金貴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要件。本件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原告訴之聲明為: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以下同)22萬元,及自民國103 年7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二、被告應給付自103 年8月6日起至104年10月6日止,按月給付原告1萬元,如有任何一期遲延給付,應自該期到期日之第4日起至清償日止,給付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7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5 日

民事庭 法 官 林家賢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金)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但原告對於本裁定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聲明不服(仍應遵期補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曹立斌

裁判案由:給付會款
裁判日期:2014-0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