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3號原 告 劉桂英被 告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要件。本件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無權占有土地事件,原告訴之聲明為請求被告將坐落於馬○○○鄉○○○○村○○段地號73號(○○○鄉○○○段○○○ ○號),面積為94.08平方公尺之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交還原告等語,經查,依系爭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其起訴時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分別為新臺幣(下同)2,210 元,故原告起訴時訴訟標的價額為207,917 元【計算式:2,210 元×94.08 =207,916.8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為207,917 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 日
民事庭法 官 何星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林長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