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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104 年補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6 號原 告 陳先妹被 告 林筱瑩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要件。本件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訴之聲明為請求確認被告就坐落連江縣○○鄉○○段○○○ ○號土地(以下簡稱系爭土地),面積233.27平方公尺之土地所有權不存在,且被告應將系爭土地所有權登記塗銷並返還原告等語,經查,依系爭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其起訴時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為新臺幣(下同)7,200 元,故原告起訴時訴訟標的價額為1,679,544 元【計算式:7,200 元×233.27=1,679,544 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6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1 日

民事庭法 官 何星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長貴

裁判日期:2015-0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