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4號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訴訟代理人 王銘益被 告 劉家發即發哥民宿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確認債權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金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金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7 日
民事庭法 官 楊世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林長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