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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105 年補字第 26 號民事裁定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6號原 告 陳天歲被 告 福建省連江縣地政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曹依立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登記等事件,原告訴之聲明為請求被告應塗銷連江縣○○鄉○○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所有權登記,並登記原告為系爭土地所有權人等語,經查,依系爭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其起訴時公告土地現值各為每平方公尺為新臺幣(下同)3,100元(第620地號)及360元(第620-1地號),故原告起訴時訴訟標的價額為269,110元(即第620地號之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3,100元×面積83.58平方公尺+第620-1地號之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360元×面積

27.81平方公尺),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庭法 官 楊世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長貴

裁判案由:塗銷地上權登記
裁判日期:2016-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