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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105 年補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9號原 告 劉銘玉被 告 林平鍇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標的金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金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4 日

民事庭法 官 楊心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長貴

裁判日期:2016-0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