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1號原 告 國防部軍備局法定代理人 梅家樹訴訟代理人 鐘妤寧訴訟代理人 李志澄律師複 代理人 林美伶律師被 告 陳妹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改用簡易程序審理。
理 由
一、按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50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通常訴訟事件因訴之變更或一部撤回,致其訴之全部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或第2項之範圍者,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將該通常訴訟事件報結後改分為簡易事件,由原法官或受命法官依簡易程序繼續審理,亦為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下稱事務分配辦法)第4條第1項所明定。而通常訴訟事件之一部和解或調解成立,致其訴之全部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或第2項之範圍者,上開事務分配辦法雖未規定,但基於同一法理,應予類推適用。
二、經查,本件原告原起訴請求確認被告陳妹英,與同案被告王淑貞、林賓賢、林為民、林燕琴、林燕萍、劉寶金、劉清官(均另成立調解),就其分別向連江縣地政事務所申請辦理各該土地所有權登記之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不存在;嗣原告與同案被告王淑貞、林賓賢、林為民、林燕琴、林燕萍、劉寶金、劉清官,分別於民國107年3月29日及同年6月21日經本院移付調解成立。則本件被告僅餘陳英妹1人,而原告請求確認被告陳妹英就坐落於連江縣○○鄉○○段○○○○○○○號土地之所有權登記請求權不存在之部分,依起訴時土地登記謄本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270元計算,訴訟標的價額為7萬3,243元(計算式:271.27 X 270=73,243【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核屬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之範圍,揆諸前揭說明,本件應裁定改用簡易訴訟程序,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劉長宜
法 官 楊世賢法 官 李建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長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