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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105 年重訴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號上 訴 人 台灣駿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馮印才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馬祖酒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4月12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拾壹萬貳仟捌佰柒拾伍元,逾期未補正,以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第二審裁判費,應按上訴聲明範圍內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計算及徵收。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就其於原審敗訴部分提起全部上訴,上訴聲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0萬元,依上開規定,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1萬2,8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黃俊明

法 官 楊心希法 官 楊世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長貴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
裁判日期:2017-0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