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106 年勞訴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2號上 訴 人即被 告 黃建興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勞保補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提起第二審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3 月8 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該裁定送達後

7 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19,468元,此項裁定已於同年3 月12日送達上訴人,有傳真查詢國內各類掛號郵件查單在卷可稽。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案款收入登記簿影本附卷可考,是上訴人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7 日

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劉長宜

法 官 楊世賢法 官 李建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長貴

裁判日期:2018-0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