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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106 年補字第 15 號民事裁定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5號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訴訟代理人 黃國卿被 告 陳全妹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訴之聲明為請求確認被告對坐落連江縣○○鄉○○段○○○○○○○○○○號土地(面積分別為85.35、99.06平方公尺,下稱系爭土地)之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不存在等語,經查,依系爭土地之土地登記公務用謄本,其起訴時公告土地現值均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680元,故原告起訴時訴訟標的價額為125,399元(即系爭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680元×面積共184.41平方公尺),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

民事庭法 官 楊世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長貴

裁判日期:2017-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