褔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6號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訴訟代理人 黃國卿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正隆間確認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不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7,930元。查原告起訴時之訴訟標的價額為727,214 元(計算式:2,300 元/ 平方公尺
316 .18 平方公尺=727,214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7,930 元。
二、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7 日
民事庭法 官 楊心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唯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陳建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