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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106 年補字第 24 號民事裁定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4號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訴訟代理人 黃國卿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望望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訴之聲明為:請求確認被告對坐落連江縣○○鄉○○段○○○○號土地,應有部分5分之2,面積161.94 平方公尺;同地段768地號土地,應有部分2分之1,面積383.42 平方公尺;同地段780-1地號土地,應有部分2分之1,面積18.88平方公尺之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不存在等語。經查,依系爭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其起訴時公告土地現值均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200元,故原告起訴時之訴訟標的價額為677,088(即系爭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200元×面積共

564.24平方公尺),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庭法 官 李建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曹立斌

裁判日期:2017-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