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8號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訴訟代理人 黃國卿被 告 曹典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訴之聲明為請求確認被告對坐落連江縣○○鄉○○段○○○○○○○○○○號土地(面積各為651.66、139.53平方公尺,下稱系爭土地)之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不存在等語,經查,依系爭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其起訴時連江縣○○鄉○○段○○○○號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364元,連江縣○○鄉○○段○○○○○○號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368元,故原告起訴時訴訟標的價額為288,551元(即連江縣○○鄉○○段○○○○號之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364元×面積651.66平方公尺+連江縣○○鄉○○段○○○○○○號之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368元×面積139.53平方公尺),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5 日
民事庭 法 官 楊世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長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