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3號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訴訟代理人 黃國卿被 告 劉用瑞
劉用輝劉用樂劉用隆劉用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訴之聲明為請求確認被告對坐落連江縣○○鄉○○段○○○○○○號土地(面積454.66平方公尺,下稱系爭土地)之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不存在等語,經查,依系爭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其起訴時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200元,故原告起訴時訴訟標的價額為545,592元(即系爭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200元×面積共454.66平方公尺),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庭法 官 楊世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長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