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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106 年補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6號原 告 連江縣北竿鄉公所法定代理人 陳如嵐訴訟代理人 黃仕翰律師

陳俊翔律師廖乃慶律師被 告 周金花

周起財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無權占有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之訴之聲明為㈠確認被告周金花、周起財對坐落連江縣○○鄉○○段○○○ ○○○○○○ ○○○○○○ ○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所有權登記請求權不存在。㈡被告應將系爭土地騰空,並返還原告等語。準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以系爭土地之價額定之,系爭土地起訴時之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分別為新臺幣(下同)4,500 元、4,500 元、4,400 元,故原告起訴時訴訟標的價額為1,917,339 元(計算式:4,500 元/ 平方公尺×

212. 7平方公尺+4,500 元/ 平方公尺×166.97平方公尺+4,40

0 元/ 平方公尺×47.46 平方公尺=1,917,339 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0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0 日

民事庭法 官 楊心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長貴

裁判日期:2017-0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