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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106 年訴字第 16 號民事裁定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6號受裁定人即上 訴 人 陳珠金

陳秀花號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沈蕙雯(即上一人之監護人)上列受裁定人即上訴人與相對人即被上訴人連江縣立中正國民中小學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7年8月1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依上訴聲明不服之程度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提起上訴,應依同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上訴人民事上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表明「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復未繳納裁判費,其上訴顯不合程式。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按上訴聲明不服之程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若上訴人係對第一審判決其敗訴部分全部上訴,則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182,73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871元;如非全部上訴,上訴人應自行依前揭規定核算並繳納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3 日

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劉長宜

法 官 吳宗育法 官 李建慶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建瑜

裁判日期:2018-0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