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12號受裁定人即上 訴 人 柯應光
柯應成柯光明柯金玉柯金翠兼 上五人訴訟代理人 柯光誠上列受裁定人即上訴人與相對人即被上訴人國防部軍備局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8年9月1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
理 由
一、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提起上訴,應依同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24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8 日
民事庭 法 官 李建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林長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