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7號原 告 王賽嬌訴訟代理人 陳鶯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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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增梅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八年四月十一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建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長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