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4號受裁定人即原 告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檢察署法定代理人 莊榮松訴訟代理人 鄧巧羚上列受裁定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陳書明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壹仟伍佰玖拾貳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207萬558元(二筆土地依公告現值計算:207萬55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1,59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
民事庭法 官 楊世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長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