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9號受裁定人即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訴訟代理人 黃國卿上列受裁定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朱榮忠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參仟柒佰柒拾壹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28萬3,329元(四筆土地依其公告現值計算:
1,28萬3,32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771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4 日
民事庭法 官 楊世賢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建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