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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107 年補字第 22 號民事裁定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2號受裁定人即原 告 饒瑞香上列受裁定人即原告與被告林振坤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貳佰伍拾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本件原告第一項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17萬元,及自民國106年4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第二項聲明為:被告應自107年7月6日起至111年12月20日止,按月給付原告1萬元,如有一期遲延給付,應自該期到期之第4日起至清償日止,另給付年息5%之利息。依上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85萬元(訴之聲明第一項金額為17萬元,第2項按期每月給付一萬元,共68期為68萬元,合計為8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2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6 日

民事庭法 官 李建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林長貴

裁判案由:給付會款
裁判日期:2018-0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