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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16 號民事裁定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6號原 告 福建連江地方檢察署法定代理人 黃智勇訴訟代理人 黃振倫被 告 王双花

陳怡如陳怡任陳盈萍陳羿岑陳彥文陳麗琴訴訟代理人 林永頌律師

沈巧元律師陳傑明律師被 告 魏明宗訴訟代理人 陳麗琴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不存在事件,本件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辯論終結,查本件於民國110年9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後,惟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依首揭規定,命再開辯論,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王邁揚

法 官 范嘉紋法 官 黃瑞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長貴

裁判日期:2021-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