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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16 號民事裁定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6號上 訴 人 福建連江地方檢察署法定代理人 黃智勇訴訟代理人 黃振倫上列上訴人與王双花、陳怡如、陳怡任、陳盈萍、陳羿岑、陳彥文、陳麗琴及魏明宗(原名:陳書亮)因107年訴字第16號確認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07萬0,55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2,38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王邁揚

法 官 范嘉紋法 官 黃瑞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長貴

裁判日期:2021-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