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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7號原 告 國泰計程車行即林鳳珠訴訟代理人 謝國允律師被 告 曹彩虹

唐福臻鄭盛輝兼上二人之訴訟代理人 唐玉玲被 告 陳鶯梅上 一人之訴訟代理人 徐復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計程車牌照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改用簡易程序審理。

理 由

一、按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50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通常訴訟事件因訴之變更或一部撤回,致其訴之全部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或第2項之範圍者,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將該通常訴訟事件報結後改分為簡易事件,由原法官或受命法官依簡易程序繼續審理,亦為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下稱事務分配辦法)第4條第1項所明定。而通常訴訟事件之一部和解或調解成立,致其訴之全部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或第2項之範圍者,上開事務分配辦法雖未規定,但基於同一法理,應予類推適用。

二、經查,本件原告原起訴請求被告唐玉玲、鄭盛輝、唐福臻、曹彩虹、陳鶯梅,與同案被告陳明財、林宜雄、林敏男(均另成立調解)、王禮光、王長義、陳壽華、劉達維、陳玉春、郭鎮輝(均經原告合法撤回)共14人返還計程車牌照;嗣原告因與上開同案被告(即陳明財、林宜雄、林敏男、王禮光、王長義、陳壽華、劉達維、陳玉春、郭鎮輝)分別調解成立及撤回訴訟,則本件被告僅餘唐玉玲、鄭盛輝、唐福臻、曹彩虹、陳鶯梅等5人(下稱被告等5人),而原告請求被告等5人返還計程車牌照之部分,依起訴時原告主張因本件訴訟所得之利益僅餘25萬元,核屬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之範圍,揆諸前揭說明,本件應裁定改用簡易訴訟程序,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庭審判長 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吳宗育法 官 李建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長貴

裁判案由:返還計程車牌照
裁判日期:2019-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