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簡字第24號原 告 陳秋金訴訟代理人 林平錞被 告 馮書彬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2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陸萬肆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被告原籍設新北市○○區○○路○○○ ○○○號11樓,惟本院寄送通知書至上址均經長榮凱悅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蓋用收發章,並由郵局於民國108年9月20日提出訴訟文書不能送達報告書,上載遷移退回本院,此有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及訴訟不能送達報告書在卷為憑。嗣原告於108 年10月23日聲請公示送達,本院准為公示送達,並於108 年10月26日將108 年12月23日言詞辯論期日及起訴狀繕本公示送達公告登載於法院網站,亦有司法院最新動態管理系統在卷可參。依法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即108 年11月15日即發生效力。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之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102年9月間,參加以原告為會首之互助會,期間自102年6月10日起至108年6月10日止,約定於每月10日開標,並約定102年12月20日加標1名,103年起每年6月20及12月20日各加標1名,每期會款新臺幣(下同)10,000 元,底標為800元,採內標制,連同會首共計85會。被告於102年9 月10日即第4會得標,並得款712,000元,其後應每期給付會款10,000元,詎被告自103 年9月僅付6,000元後,即拒付匯款,積欠原告會款共計664,000 元,迄未獲被告清償。
為此,爰依民法合會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會款664,000元,及108年1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會員應於每期標會後3 日內交付會款;會首應於前項期限內,代得標會員收取會款,連同自己之會款,於期滿之翌日前交付得標會員。逾期未收取之會款,會首應代為給付;會首依第2 項規定代為給付後,得請求未給付之會員附加利息償還之,民法第709條之7第1、2、4項分別定有明文。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互助會規章、會款請領收據、被告身分證及Line通訊軟體兩造對話紀錄各1 份為證,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又本院如前所述於108年10月26日將起訴狀繕本公示送達公告登載於法院網站,依法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則原告提出之起訴狀於108 年11月15日即送達被告,又起訴狀送達翌日即同年月16日為假日,是原告以108 年11月18日為法定遲延利息起算日,應屬合理。從而,原告依合會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
連江簡易庭 法 官 吳宗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建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