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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108 年聲字第 15 號民事裁定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5號聲 請 人 法務部調查局法定代理人 呂文忠相 對 人 劉宜坤

劉宜棟鄭秋雲劉吉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不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應負擔金額」欄所示,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 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另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為確定費用額之裁判時,除前條第2 項情形外,應視為各當事人應負擔之費用,已就相等之額抵銷,而確定其一造應賠償他造之差額,民事訴訟法第93條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不存在事件,業經本院106年度訴字第8號判決確定,並諭知訴訟費用負擔如附表「應負擔訴訟費用比例」欄所示。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於第一審支出裁判費共新臺幣(下同)50,792元(計算式:13,360+37,432=50,792);而相對人則支出35,200元(計算式:4,000+29,600+1,600=35,200),各該負擔之訴訟費用比例所計算之金額,則如附表「就原告裁判費應分擔金額」欄、「就被告裁判費應分擔金額」欄所示,經抵銷後,被告應給付原告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如附表「應負擔金額」欄所示,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第9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民事庭 法 官 李建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曹立斌附表~T40X0L2┌──┬──────┬────┬──────────┬──────────┬───────┬────┐│編號│ 姓名 │應負擔訴│就原告裁判費應分擔金│就被告裁判費應分擔金│應負擔金額 │備註 ││ │ │訟費用比│額(元以下四捨五入, │額 │ │ ││ │ │例 │下同) │ │ │ │├──┼──────┼────┼──────────┼──────────┼───────┼────┤│1 │原告 │13% │6,603元 │ 4,576元 │2,027元(計算式│原告支出││ │法務部調查局│ │(計算式:50,792*0.13│(計算式:35,200*0.13│:4,403 -4,576│裁判費 ││ │ │ │= 6,603) │ = 4,576) │=2,027) │50,792元│├──┼──────┼────┼──────────┼──────────┼───────┼────┤│2 │被告劉宜坤 │2% │1,016元 │704元 │312元(計算式:│被告共支││ │ │ │(計算式:50,792*0.02│(計算式:35,200*0.02│1,016 -704= │出裁判費││ │ │ │= 1,016) │ = 704) │312) │35,200元│├──┼──────┼────┼──────────┼──────────┼───────┤ ││3 │被告劉宜棟 │34% │17,269元 │11,968元 │5,301元(計算式│ ││ │ │ │(計算式:50,792*0.34│(計算式:35,200*0.34│:17,269 -11,9│ ││ │ │ │= 17,269) │ = 11,968) │68=5,301) │ │├──┼──────┼────┼──────────┼──────────┼───────┤ ││4 │被告鄭秋雲 │20% │10,158元 │7,040元 │3,118元(計算式│ ││ │ │ │(計算式:50,792*0.2=│(計算式:35,200*0.2 │:10,158 │ ││ │ │ │10,158) │ = 7,040) │-7,040=3,118) │ │├──┼──────┼────┼──────────┼──────────┼───────┤ ││5 │被告劉吉吉 │31% │15,746元 │10,912元 │4,834元(計算式│ ││ │ │ │(計算式:50,792*0.31│(計算式:35,200*0.31│:15,746-10 │ ││ │ │ │= 15,746) │ = 10,912) │,912=4,834) │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判日期:2020-0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