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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108 年聲字第 16 號民事裁定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6號聲 請 人 國防部軍備局法定代理人 房茂宏訴訟代理人 李志澄律師相 對 人 陳銀官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不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零壹拾柒元,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 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民法第203 條規定,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是為前開所稱之法定利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不存在事件,業經本院105 年度簡字第10號判決確定,並諭知訴訟費用由相對人陳銀官負擔46%。

三、經本院職權調閱上開案卷審查後,聲請人預納之第一審訴訟費用共計新臺幣(下同)2,210 元,是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017元(計算式:2210x0.46=1017,元以下四捨五入),相對人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民事庭 法 官 李建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長貴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判日期:2020-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