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3號聲 請 人即 原 告 國防部軍備局法定代理人 房茂宏聲 請 人即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共 同訴訟代理人 詹振寧律師相 對 人即 被 告 林佑民
林啟濤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登記等事件(本院108 年度簡字第26號),聲請人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以新臺幣貳萬捌仟伍佰元為相對人林佑民供擔保後,許可就相對人林佑民所有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不動產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聲請人以新臺幣肆仟陸佰元為相對人林啟濤供擔保後,許可就相對人林啟濤所有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不動產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於民國73、74年間,馬祖防衛司令部徵收坐落南竿段南中小段581、576、577、577-1、578 地號土地,並將上開5筆土地合併為581地號土地,於88年間辦理地籍圖重測時,地號變更○○○鄉○○段○○○ ○號土地,面積卻減少為363.81平方公尺,經比對如附表所示之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重測前係位於南竿段南中小段577、577-1、578 地號土地上,應屬國有,並由聲請人國防部軍備局為管理機關,並非無主地。然相對人林佑民卻主張分割○○○鄉○○段○○○ ○號土地(下稱分割前土地,現分割為如附表編號一、二土地)為其占有使用,依時效取得辦理所有權登記,並於102年8月28日以贈與為原因,分割如附表編號二土地贈與相對人林啟濤。分割前土地既非無主地,且其占有亦未滿10年,相對人林佑民取得分割前土地即未符合時效取得之要件,故對分割前土地之所有權登記請求權應不存在,又因相對人林佑民未取得分割前土地,是將如附表編號二土地贈與相對人林啟濤,應屬無權處分,聲請人自得依民法第767 條請求確認相對人林佑民對系爭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不存在,及請求相對人林佑民、林啟濤塗銷贈與登記及所有權登記,並聲請法院許可系爭土地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等語。
二、按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原告得聲請受訴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前項聲請,應釋明本案請求;前項釋明如有不足,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登記;其釋明完足者,亦同;第五項裁定應載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由原告持向該管登記機關申請登記,民事訴訟法第254 條第5 項、第6項前段、第7項、第8項及第9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分割前土地(現為系爭土地)為國有,聲請人為管理機關,訴請確認相對人林佑民就系爭土地之所有權登記請求權不存在,並行使民法第767 條之規定,請求相對人林佑民、林啟濤塗銷系爭土地所有權及贈與登記等情,業據其提出系爭土地謄本、福建省連江縣土地登記簿、福建省連江縣地政事務所函、地籍圖謄本等件以為釋明之方法(見本院108年度簡字卷第26號第13至33頁,本院卷第9至11頁),足認聲請人確已釋明本件訴訟標的係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惟該釋明尚有未足,爰依前開規定,命其供擔保許可本件聲請。
四、按法院定擔保金額而為許可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之裁定者,該項擔保係備供相對人因不當登記所受損害之賠償,其數額應視個案情節,依標的物受登記後,相對人難以利用或處分該標的物所受之損害為衡量之標準。而本件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之聲請,雖未限制相對人關於登記標的之處分權限,然仍有一經登記,恐降低第三人受讓該權利之虞,應認相對人因不當登記所受之損害,係延後處分登記標的所受之利息損失。本院斟酌如附表所示兩筆土地價額依108 年間公告土地現值計算分別為新臺幣(下同)17萬0,603元及2萬7,400 元,可認為該數額分別為如附表所示編號一及編號二兩筆土地之客觀交易價值。參考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第2點第1款、第5款、第6款,民事審判事件之第一審、第二審、第三審辦案期限分別為1年4個月、2年、1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未逾
150 萬元,非得上訴三審法院之事件,預估聲請人本件訴訟致相對人林佑民、林啟濤難以利用或處分如附表所示兩筆土地可能延宕期間均為3年4個月,按法定利率計算可能遭受之損害分別為2萬8,434元、4,567元(計算式:170,603×5%÷12×3年4個月(40個月)=28,434元;27,400×5 %÷12×3年4個月(40個月)=4,56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院認聲請人應分別為相對人林佑民、林啟濤提供擔保金額各以2 萬8,500元、4,600元為適當。
五、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庭 法 官 吳宗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長貴附表┌──┬─────────────────┬──────┐│編號│土地地號 │所有權人 │├──┼─────────────────┼──────┤│ │ │ ││一 │連江縣○○鄉○○段○○○○號 │林佑民 ││ │ │ │├──┼─────────────────┼──────┤│ │ │ ││二 │連江縣○○鄉○○段○○○○○號 │林啟濤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