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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108 年聲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5號受裁定人即相 對 人 黃鵬武上列受裁定人與聲請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等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七日以內,向本院提出第一審支出之訴訟費用計算書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

理 由

一、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應於裁判前命他造於一定期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他造遲誤前項期間者,法院得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但他造嗣後仍得聲請確定其訴訟費用額,民事訴訟法第92條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不存在事件,經本院103年度簡字第7號、104年度簡上字第3號判決確定,其第一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20%。本件聲請人係聲請確定相對人第一審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爰依前揭規定,命相對人提出第一審支出之費用計算書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2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5 日

民事庭 法 官 李建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長貴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判日期:2019-0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