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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108 年聲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5號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訴訟代理人 房茂宏複 代理人 李志澄律師聲 請 人 國防部軍備局法定代理人 房茂宏訴訟代理人 李志澄律師相 對 人 黃鵬武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不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負擔之第一審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仟玖佰柒拾陸元,另應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前開規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應於裁判前命他造於一定期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他造遲誤前項期間者,法院得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但他造嗣後仍得聲請確定其訴訟費用額,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第9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而所謂訴訟費用,包括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3至第77條之25所定之費用,即訴訟文書之影印費、攝影費、抄錄費、翻譯費、證人及鑑定人日旅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不存在事件,經本院103年度簡字第7號、104年度簡上字第3號判決確定,其第一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20%,餘由聲請人負擔;第二審訴訟費用則全部由聲請人負擔。

三、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25日裁定命相對人於7日內提出第一審費用計算書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相對人雖提出陳報狀,然並未提出費用計算書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是本院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至於相對人於第一審、第二審所支出之裁判費,依前揭說明,相對人嗣後得再行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前開訴訟事件第一審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72,65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80元,已由聲請人預納。另第一審法院為確定土地位置及面積,曾於103年11月11日會同兩造進行現場勘測,並囑託連江縣地政事務所測量,經該所於103年11月13日以連地所字第1030003048號函檢送測量結果之複丈成果圖,並由聲請人預繳測量規費20,800元等節,有聲請人提供之連江縣政府地政規費收據、連江縣地政事務所函文附卷可稽。上開測量規費應為進行本案訴訟事件之必要費用,自應計入第一審訴訟費用。是本案第一審訴訟事件之訴訟費用合計為24,880元(計算式:4080+20800=24880),故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4976元(計算式:24880X0.2=4976),並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第9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

民事庭 法 官 李建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長貴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判日期:2019-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