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4號反訴原告 曹酈芳訴訟代理人 曹常斌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林平春間請求土地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反訴原告應於民國一一○年二月三日前,具狀補正反訴聲明、是否追加反訴被告,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反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倘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查反訴原告於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4號返還土地等事件審理中具狀提起反訴,其反訴之聲明並未「具體」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請求法院為何「具體內容」之判決),又所陳之原因事實與反訴之聲明難認相符,且系爭買賣契約之當事人究為何人,有無追加反訴被告之必要,均未見說明,反訴原告之起訴於法不合,應予以補正,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反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1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王邁揚
法 官 范嘉紋法 官 黃瑞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長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