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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109 年聲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4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即反訴原告即主參加被告 曹泉金訴訟代理人 陳沛愉上列聲請人與原告即反訴被告即主參加被告陳春水、主參加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不存在等事件(106 年度訴字第18號、108年度訴字第16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於聲請人繳納費用後,交付聲請人本院一0六年度訴字第一八號及一0八年度訴字第一六號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不存在等事件,於民國一0九年三月四日下午二時三十分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所示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4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第一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2、3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如附件民事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狀所載 。

三、本院查:經本院調取上開事件卷宗審查後,認聲請人之上開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依首開規定,應予准許(聲請人並應依前開規定支付費用)。惟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依法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說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6 日

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李建慶法 官 吳宗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陳建瑜附件:

民事聲請交付106年度訴字第18號、108年度訴字第16號法庭錄音光碟狀

裁判日期:2020-0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