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0號受裁定人即原 告 連江縣警察局法定代理人 廖恆裕訴訟代理人 陳志青上列受裁定人即原告與被告陳法清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柒佰玖拾壹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法清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89,26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791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4 日
民事庭 法 官 吳宗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長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