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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20 號民事裁定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0號原 告 連江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劉增應上列受裁定人即原告與被告李金龍間請求確認返還土地請求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捌佰陸拾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李金龍間請求確認返還土地請求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3,07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8 日

民事庭 法 官 吳宗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長貴

裁判日期:2020-0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