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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110 年消債更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消債更字第1號聲 請 人 陳宗唸訴訟代理人 賴鴻齊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本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本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本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7 日

民事庭 法 官 黃瑞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長貴附件:

1.債務人所有在郵局、金融機構所開立存款帳戶自107年10月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2.提供營業小客貨車行照影本、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

3.據實詳述駕駛車輛主要營業範圍,每月營業日數,每日營業時間,每月營業收入及每月營業成本之明細、各細項金額(例如:油費、保養費、牌照稅),並提出相關單據。

4.提供手機費用單據。

5.至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聲請債務人之保險資料(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並說明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之目前保單價值。

6.說明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人是否有領取低收入戶補助、租屋津貼、國民年金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社會救助或補助?若有,說明數額及提出相關資料。

7.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載之日盛銀行之還款每月2,000元,請說明是否是先前協商約定或基於其他原因。

8.為避免進行無益之更生程序,債務人應預先提出有履行可能之更生方案,並說明有履行可能之原因及計算式。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裁判日期:2021-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