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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110 年聲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8號抗 告 人 曹泉金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陳春水間因110年聲字第8號確認訴訟費用額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0年11月18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訴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庭 法 官 黃瑞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長貴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判日期:2021-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