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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30 號民事裁定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30號原 告 朱榮忠上列當事人與陳燕謀間確認土地所有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6萬5,807元(3

52.78平方公尺×470元/平方公尺≒16萬5,80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 日

民事庭 法 官 黃瑞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林長貴

裁判日期:2021-12-02